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53039B。 法定代表人:徐启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MB16066618。 负责人:侯金森,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申请人设计费1321433元,违约金277500元, 承担仲裁受理费、处理费24102元,缴纳执行费18630元,以上共计1641665元。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641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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