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昌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昌市铺前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奕,文昌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头苟,文昌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韩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罗民村委会市头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60022197209094518。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文昌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光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光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昌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调解书支付货款281593元、案件受理费2986.9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指定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房管局、文昌公积金管理局、文昌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xedy83hhvi2frhtoq1 案件唯一码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斌 审判员 李影影 审判员 王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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