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司元保,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申请执行人:张中晨,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贺建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1363号判决,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贺建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建智被告支付二原告1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松花江K41车牌号:豫C×××××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贺建智所有的松花江K41车牌号:豫C×××××。

二、查封期限为730天。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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