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杰一。
被执行人:张**,男性,1996年09月06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117261996××××××××,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执行人:许川川,男性,1990年09月1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许川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川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许川川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63.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