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滕小颖,总经理。 被告:陈四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四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四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四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旷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周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