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24号(世邦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韦长领,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琨,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格尔木世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臧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俊,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世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2020年7月23日,被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格尔木世邦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爱忠 审判员 赵 琰 审判员 申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记员 唐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