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于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湖北金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壕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94228909U。 代表人:代承彪,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于清与被告湖北金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清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于清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颜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