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意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后坂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830830830354。

法定代表人:肖阿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贵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闽06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贵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109元及相应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钟剑勇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贵连名下银行账户交易实施冻结并扣划30546.69元。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贵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562.31元及相应利息尚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闽06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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