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坚,男性。
被执行人:尹艳飞,女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坚与尹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全部未履行。
6、申请人曹**坚于2017年7月3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尹艳飞、张振义(已故)所有的进行了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该房产在霍林郭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霍林郭勒市苏木委员会都没有相应的产权备案登记信息。故我院暂时无法对此房产进行处置。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内0581执恢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