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远欢,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尹一帆,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远欢与被执行人尹一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一帆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远欢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22,1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申请执行费231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2,511元及相对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一、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一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我院报告其负债累累,无履行能力。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尹一帆目前在本院共涉及7起执行案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二、2021年4月12日以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尹一帆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微信、支付宝储蓄机构合计仅有400余元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上述银行账户。
三、本院依法向桂东县交警大队、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桂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尹一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无法提取;查明其名下有部分保险,但已另案冻结,且难以处置变现。查明被执行人尹一帆无股权、车辆、商品房等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尹一帆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一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的财产本院已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尹一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周远欢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