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元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0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姚春梅达成执行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温宇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