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元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0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门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姚春梅达成执行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温宇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 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