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泽寨,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郑乾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吕明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江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泽寨与被告郑乾有、吕明胜、江庚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雷泽寨、被告江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乾有、吕明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雷泽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乾有、吕明胜、江庚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雷泽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乾有、吕明胜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107395.96元,并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2.判令江庚生对郑乾有、吕明胜未能偿还代偿款项的余欠代偿款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郑乾有与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刺桐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贷款总金额800000元,借款最后一笔到期日为2021年4月15日。保证人郑高弄、江庚生、魏锦辉、雷泽寨、郑文弼在保证人栏签字保证。2018年4月11日吕明胜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表示自愿为郑乾有的该笔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020年7月28日该笔贷款有本息421829.16元郑乾有、吕明胜未能偿还,经银行催还,由保证人郑高弄、魏锦辉、雷泽寨、郑文弼4人代偿,其中其代偿了107395.96元。江庚生未代偿款项。

被告辩称

郑乾有、吕明胜未作答辩。

江庚生辩称,其是有给郑乾有和吕明胜作担保,但是这笔款项什么时候还、还多少其不知道,其没有收到银行任何催款通知单,合同里约定借款最后一笔到期日为2021年4月15日,雷泽寨提前还款没有跟其商量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郑乾有、吕明胜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雷泽寨提交的《还款证明》、《普通贷款还款业务凭证》、《共同还款承诺书》、《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江庚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雷泽寨提交的《证明》、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来源合法,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6日,郑乾有向古田刺桐红银行借款800000元,由雷泽寨、郑高弄、江庚生、魏锦辉、郑文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于同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在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后,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郑乾有的配偶吕明胜自愿为郑乾有的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郑乾有出现欠息达10日以上,古田刺桐红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雷泽寨、郑高弄、魏锦辉、郑文弼四人代郑乾有偿还古田刺桐红银行借款本息共计421829.16元,其中,雷泽寨于2020年7月28日代偿本息107395.96元,魏锦辉、郑文弼、郑高弄分别代偿100000元、107216.6元、10721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雷泽寨请求郑乾有、吕明胜偿还代偿款107395.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雷泽寨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缺乏依据,应按代偿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息。且雷泽寨有权要求江庚生对其向郑乾有、吕明胜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份额。因雷泽寨、魏锦辉、郑文弼、郑高弄为郑乾有代偿本息共计421829.16元,本案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各连带共同保证人有约定分担比例,故雷泽寨、郑高弄、江庚生、魏锦辉、郑文弼五人应当平均分担,即各分担84365.83元(421829.16元÷5),故雷泽寨有权要求江庚生对其向郑乾有、吕明胜不能追偿的部分在23030.13元(107395.96元-84365.83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郑乾有、吕明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郑乾有、吕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泽寨代偿款107395.9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7月2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若雷泽寨向郑乾有、吕明胜追偿不能时,江庚生应在23030.13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郑乾有、吕明胜追偿;

三、驳回雷泽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计1223.5元,由郑乾有、吕明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