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正集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长布村民小组(厂房一、二、六)。

法定代表人:徐焱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金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涌业东路6号科之道高新工业园B栋三楼302。

法定代表人:梁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市正集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金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4987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惠州市正集源工业有限公司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的规定,加工承揽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l.裁定撤销一审裁定;2.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为请求支付加工款及利息,并提供了企业公示信息证明了上诉人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诉讼费用的负担需经实体审理后裁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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