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俊与被告陈友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潘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