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俊与被告陈友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潘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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