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住本村。
被告:白生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安定镇李家沟村民,陕西省子长市村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杜国平与被告白生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生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生如立即归还水泥款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白生如在2017年期间在泥屯搞建筑施工中购买了我64吨水泥,每吨300元,共壹万玖千贰佰元人民币,经多次催款推期不给,被告人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白生如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白生如在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向原告杜国平赊购水泥64吨,原、被告约定每吨水泥300元,但被告白生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杜国平相应水泥款项。2019年7月30日,被告白生如向原告杜国平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杜国平水泥款壹万玖仟贰佰元正”。被告白生如在该欠条上签字。被告白生如至今未支付原告杜国平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委托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因被告白生如下落不明而未能送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白生如向原告杜国平购买水泥,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明确,因此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杜国平主张被告白生如支付19200元水泥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生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白生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杜国平水泥款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白生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