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纯阳洞52号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3G6M63。
负责人:冉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丁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当涂县宏瑞制衣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亭头居委会,注册号:340521000004054(1-1)。
经营者:张家宝。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赛影渝中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家宝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张家宝支付原告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及各类违约费用,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未还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张张家宝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被告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对上述诉讼请求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张家宝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钱生钱公司”)及服务方上海乾生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按照《融资服务协议》第2.7条约定,“由深圳钱生钱公司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款人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及其平台获得融资后,需按照融资本金的6%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另外,《融资服务协议》第2.3、2.4、2.5条约定,“融资借款利息率为每月0.6%,借款人应当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融资借款本金与利息,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承担逾期罚息及逾期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张家宝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平台融资借款180000元。同日,被告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分别向深圳钱生钱公司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被告张家宝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张家宝于2016年5月1日逾期偿还当期借款,并经深圳钱生钱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至起诉之日,当期借款已逾期超过三十日。根据《借款合同》第11.3条的约定,“若借款人分期付款,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费用。”同时,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第九条的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三十天等行为时,出借人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据此,深圳钱生钱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2019年1月22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原告于重庆市渝中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受让取得涉案借款形成的债权。同时,上海乾生乾公司已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据此,因被告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有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经营,会员在该网站注册时与深圳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钱升钱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钱升钱服务是由深圳钱生钱公司通过钱升钱平台(www.qianshengqian.com)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具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深圳钱生钱公司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5%之内作为居间服务费。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借款融资和权益转让时,出借人与借款人、权益出让人与权益受让人由深圳钱生钱公司在其或其授权第三方的注册用户内进行匹配,并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权益转让过程中,会员们不可撤销地委托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代个人会员进行权益转让和匹配,且代个人会员进行债权/权益组合的配置;个人会员授权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或深圳钱生钱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代个人会员签署借款合同及权益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该债权转让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支付,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钱升钱平台不对会员提供任何担保,个人会员根据钱升钱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等。
2015年12月1日,甲方张家宝、当涂县宏瑞制衣厂、乙方深圳钱生钱公司、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共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具有资金需求,并愿意通过钱升钱平台借入资金使用;乙方拥有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及移动APP等钱升钱平台或网站的经营权,为各主体在钱升钱网站上达成的交易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并接受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委托协助办理或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出借人款项和借款人还款资金等款项的接收和划付等活动。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对甲方在钱升钱平台上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完成在钱升钱平台上借款信息的发布和从事甲方还款资金管理、还款提醒、款项催收、诉讼等活动。张家宝作为借款人,当涂县宏瑞制衣厂作为担保人,意向融资借款金额495000元(45000元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收利息),支付至指定账户:账户名:张家宝,收款账号:XXXX,开户银行:XXXX。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率为每月0.6%,每月1日前向出借人支付融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总期数12期;甲方承诺按等本等息按月偿还融资借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应偿还40200元。若甲方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如期如数支付,则被视为违约。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7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接收甲方融资借款,代甲方向出借人交付借款本息和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等款项。
同时,借款人张家宝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公司、服务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家宝通过自行或授权其代理人根据钱升钱平台有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钱升钱平台上的《钱升钱服务协议》等)和说明,在钱升钱平台通过电子签署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出借人、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对于出借人已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的出借资金,在深圳钱生钱公司代扣深圳钱生钱公司和上海乾生乾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后,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剩余款项划付至张家宝指定账户视为出借人完成资金出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放款日起计付利息。张家宝应按期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向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等。债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委托丙方代甲方进行债权转让,代甲方进行债权组合的配置,代甲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代为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乙方,并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出借人届时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其债权转让对借款人同样有效。在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债权受让人,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借款本息。深圳钱生钱公司应协助上海乾生乾公司核实张家宝的借款申请、处理借款催收及日常管理工作,上海乾生乾公司有权审核是否通过张家宝的借款需求并向出借人进行推荐,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指上海乾生乾公司为张家宝提供借款申请信息调查、协助发布信息、还款提醒、逾期及违约时催收管理和咨询、诉讼等相关服务而由张家宝支付的报酬,具体金额以融资服务协议为准,服务费在交付借款本金当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张家宝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借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张家宝同意,分期付款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出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授权上海乾生乾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按照本协议规定宣布借款人未偿本息全部到期。如张家宝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期还款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咨询费、服务费和逾期管理费、罚息、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拖欠的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张家宝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张家宝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等。借款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12月1日,张家宝签署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18万元用于扩大经营,分12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日,还款起止日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月利率0.6%,每月还款16080元。
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作为保证担保人,分别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自愿为借款人张家宝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495000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债务人可以多次反复对外借款且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函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在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最迟一笔到期债权届满时间晚于有效期间届满时间的,则为最迟一笔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2月1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张家宝XXXX的账户支付借款169200元,其中三笔50000元,一笔19200元。张家宝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分四期,每期归还16080元,此后未偿还其他款项。
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2018年9月12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债务人逾期清偿任一期借款的,均视为违约并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等。深圳钱生钱公司根据有关约定及授权,将借款人对张家宝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已合法受让该债权。上述向张家宝等人邮寄的快递部分显示为他人收和退回。
2019年1月22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赛影渝中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乾生乾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赛影渝中分公司。同日,上海乾生乾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分别向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宏瑞制衣厂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向张家宝等人邮寄的快递部分显示为他人收。
嗣后,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赛影渝中分公司与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1月22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就赛影渝中分公司与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指派胡苷用、汪鹏、罗乐为代理人,代理一审、二审、执行及再审诉讼程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约定,赛影渝中分公司应向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此后,赛影渝中分公司应向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2019年2月12日,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向赛影渝中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融资服务协议、钱升钱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支付凭证、还款流水、快递查询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宝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钱升钱平台的会员即出借人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向张家宝支付了借款,但张家宝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属违约,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钱升钱平台会员在注册时已经同意,逾期还款超过30日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借款债权转让上海乾生乾公司,并向各被告寄送了债权通知书;上海乾生乾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赛影渝中分公司,亦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赛影渝中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也可佐证前述债权转让的所有事实均已通知本案被告,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赛影渝中分公司现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要求本案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实际出借金额、借款利率、已还款项如何认定,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评析如下:
一、关于出借金额问题。
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张家宝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张家宝授权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上海乾生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审理中,赛影渝中分公司提交的转款凭证证实实际支付借款169200元,对于其余10800元,赛影渝中分公司主张该款系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但未举示任何支付凭据证明该款已实际发生。故本院认定出借人未足额出借借款,应当以实际付款金额169200元认定本案出借金额。
二、关于借款利率、已还款项的认定。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6%,张家宝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借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赛影渝中分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合同约定张家宝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又约定张家宝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根据该约定,张家宝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分四笔共归还64320元,按照实际出借金额及月利率0.6%计算,冲抵当期利息后,余款冲抵借款后,尚欠借款本金为108395.4元。根据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第五期款项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因逾期未还,剩余全部借款在2016年5月31日到期。在全部借款到期之前,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主张张家宝应当以108395.4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0.6%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罚息。赛影渝中分公司超额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张家宝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张家宝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等。现张家宝逾期还款,赛影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受让债权后,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实际产生了律师费3000元,且该费用未超过律师费收费标准,现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张家宝承担该费用,理应支持。
关于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函,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自愿对借款人张家宝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49.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担保函约定,保证期间为担保函确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函载明,本案担保的有效期间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至2017年12月1日届满,故保证期间应当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两年,赛影渝中分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故有权要求担保人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金额以张家宝在钱升钱平台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产生的所有债务49.5万元为限。
被告张家宝、丁国良、当涂县宏瑞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08395.4元,并支付以108395.4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张家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丁国良对被告张家宝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丁国良对被告张家宝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495000元为限);
四、被告当涂县宏瑞制衣厂对被告张家宝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当涂县宏瑞制衣厂对被告张家宝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495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405元,由被告张家宝、张兵、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