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刘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张友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黄福生与刘小平、张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福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平、张友秀合计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黄福生以其名下坐落于上高县证号为上房权证敖字第××号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福生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平、张友秀合计人民币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黄福生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在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