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州市盛泰型材经销处。住所地:定州市塔宣村(胜利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B2AYP67。
经营者:杨文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王军强,男,33岁,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定州市盛泰型材经销处与被告王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1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赊购铝材欠货款11万元,2019年1月31日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定州市盛泰型材经销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