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郭兆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宝平与被告郭兆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272元并以427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夏天,被告称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多次借款,累计向原告借款42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年前还清。但被告未能如约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要求其补正被告相应住址信息,但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住址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杨宝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汉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