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屯昌香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新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圣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瑟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文华路18号海南君华海逸酒店6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海洲,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屯昌香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在屯昌县坡心镇海榆中线公路东侧屯国用(2013)第08-00002号,价值5093400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屯昌香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谢圣智、谢圣聪、谢圣明名下分别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38号(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和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38号(后面)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和提供担保人谢棹鸿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西后侧屯国用(2013)第13-00090号,面积509.75平方米,价值为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在屯昌县坡心镇海榆中线公路东侧屯国用(2013)第08-00002号价值5093400元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担保人谢圣智、谢圣聪、谢圣明名下分别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38号(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和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38号(后面)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担保人谢棹鸿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西后侧屯国用(2013)第13-00090号,面积509.75平方米,价值为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屯昌香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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