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远苗,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登,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龙远苗与被告杨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龙远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远苗以其与被告杨登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远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龙远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