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二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陈新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陈二中申请执行陈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二中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国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7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陈新国于2021年7月21日到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000元。 后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陈新国于2021年12月1日前偿还陈二中借款本金14550元;2.陈新国于每年12月1日前至少偿还陈二中借款本金10000元,至余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每年剩余本金每10000元本金每年500元计算,从签署协议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3.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借款本金陈二中自愿计算为15000元,陈新国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后偿还;4.若陈新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陈二中不再要求陈新国按照判决书履行利息,若陈新国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陈二中可按原判决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国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郭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