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一层、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好雄,系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系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成巍,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英、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