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一层、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好雄,系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系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成巍,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英、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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