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罗某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彭某强申请执行罗某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罗某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某强款项29000元。因被执行人罗某仲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以(2020)粤1523执50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仲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罗某仲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某仲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罗某仲未向本院自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某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某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志如
审 判 员 彭树潺
人民陪审员 叶钳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