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11。冻结金额以人民币(下同)6640297元为限。

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保险单号码:PZDM201944150000000071)进行担保。保险金额为6640297元,保险期间:自止。《特别约定清单》约定: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11的存款。冻结金额以6640297元为限。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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