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于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业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