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怀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酇城镇夏三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酇城镇夏三楼村。
负责人:夏峰,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赵怀良与被告王**、永城市酇城镇夏三楼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怀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怀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怀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