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英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英武因与被申请人何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9民终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英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