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某某某。
审理经过
迭部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迭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杨某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某并未按期履行罚金缴纳义务,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28日履行罚金缴纳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迭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李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