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安民生住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世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亮,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层B14室。
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长安民生住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568,338元,同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8,038.38元,案件受理费4,741.6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虽有余额,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我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名下现登记有牌号为沪CXXXXX、沪DXXXXX、沪BXXXXX、沪AXXXXX8、沪AXXXXX6五辆机动车,但上述车辆均已被查封,我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20日)。
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
三、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至此,本案债权尚余本金568,3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