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宏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王健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宏波与被告王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健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宏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9425.9元,之后的利息按每月856.9元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提出借款,原告将微信中的微粒贷作二次贷款,金额41000元,并将该款借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9月14日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被告辩称
被告王健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9年1月17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微信(微粒贷)作二次贷款,金额为41000元,每月准时还款,如产生逾期,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将贷款一次性结清。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39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承诺书及转款凭据,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将实际收到的393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被告王健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宏波借款39300元; 2驳回原告陈宏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健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仪 书 记 员 姜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