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拾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李思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拾青与被执行人李思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135.55元;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02元,执行费2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思熠在银行的存款24599.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思熠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奉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