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谢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蒋春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国安与被执行人谢星明、蒋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星明、蒋春晖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谢星明、蒋春晖名下银行存款102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