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崇信县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崇信县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9.00元,减半收取1919.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