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冀0130执恢119号申请人: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信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信某某、孙某某无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信某某、孙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翠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