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千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河南小区开发办2#103号。
法定代表人,文成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富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千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欠款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158号案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