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4号。
负责人:孙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如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系该支行员工,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把尔布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普昌镇桥边村桥边组*号。
被告:阿衣哈布,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毕衣市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与被告把尔布沙、阿衣哈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后,二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