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896723403Y。 负责人:江光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茗,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永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邹永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故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辅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宝存 书 记 员 陈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