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丁家桥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琼,经理。
被告: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工业园工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杨芬,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首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庭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