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XX县人,XX电厂职工,户籍地陕西省XX县,住陕西省XX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0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04月07日被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文飞,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谷检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雷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文飞出庭为其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底的一天,温某某在府谷县XX镇XX酒店XX房XX号为XX的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苏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四人吸食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26日上午,禁毒大队特勤提供线索涉毒人员温某某在府谷县新民镇XX电厂出现,后府谷县XX民警根据线索在府谷县XX电厂将温某某查获,府谷县XX于2021年3月16日对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立案侦查。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府谷县XX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登房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仍然容留王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在其登记住宿的酒店房间内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温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

答辩情况

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温某某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府谷县XX镇XX酒店XX房间,后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容留苏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在其登记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登房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所持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认定。综合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03月26日起至2021年07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