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少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川,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9Q728K。

法定代表人:王志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少校与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马少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川、被告靓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少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签约合同书》(合同编号×××62);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8980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签约合同书》,约定原告代理销售被告的自动售货机及酒店用品;原告缴纳89800元取得湖北省武汉市区域销售代理权,享受销售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签约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5条明确约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五个月后经营收益原告不满意,原告可申请退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89800元的代理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先后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1日为原告选择了武汉梦境主题酒店、好享家主题公寓,并各投放了16台10格酒店售货机。但从酒店售货机开始营业至2019年12月23日,原告销售酒店用品所得仅2912元,扣除合约酒店的利益及货品成本,经营收益非常糟糕。对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多向被告申请退出,并要求被告退还89800元代理费,但被告均不予理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靓娇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于2019年5月1日申请解除合同是事实,但合同明确写明被告在审查原告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下,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由于原告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不同意解除。2、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向原告交付16台机器和产品,并且前期前往原告处调研选取酒店与酒店洽谈安装机器设备,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少校(乙方)与靓娇公司(甲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签约合同书》,约定:甲方是一家从事自助售货机销售和成人用品销售的公司;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自助售货机及成人用品,乙方取得湖北省武汉市区域销售代理权,须向甲方交纳89800元整;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2019年4月3日双方签订《签约合同书补充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甲方承诺自双方合同签订赠送乙方16台10格机器与市值2万元货品,货品在没有拆封破损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调换”;第5条约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五个月后经营收益达不到乙方满意,乙方可书面呈报像甲方申请转让代理权限或退出代理机制,退出机制,机器按照合同价的10%机器折旧费,未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人工费实时报销,甲方提供有效报销证据”。2019年6月21日,被告又赠送原告16台10格机器。

截至2019年12月19日,原告总销售金额为2912元,原告于当日在向被告微信发出《退出申请书》的同时,通过申通快递邮寄了纸质版退出申请书(单号:773020276654727),2019年12月20该快件被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内街二号公寓楼下中通快递门面代收,2020年2月9日,被告签收。原告愿意返还32台机器及剩余产品,并将经营业额3518.03元(截至开庭日)也予以退还。

以上事实,除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签约合同书》、《签约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交易明细、快递查询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签约合同书补充协议》中约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五个月后经营收益达不到乙方满意,乙方可书面呈报像甲方申请转让代理权限或退出代理机制,退出机制,机器按照合同价的10%机器折旧费...”,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邮寄退出申请书,故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马少校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恢复原状、其它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予以处理。靓娇公司应将马少校支付的89800元予以返还,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马少校应将双方确认的靓娇公司交付的销售机器和剩余产品以及销售金额予以返还靓娇公司。此外,对于销售机器的折旧损失,本院酌情机器折旧损失1500元,被告靓娇公司其他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立即解除原告马少校与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签约合同书”;

二、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少校89800元;

三、原告马少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机器32台及剩余产品(明细见附页),承担机器折旧率损失1500元,同时支付人民币3518.03元;

四、以上金额相互折抵,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少校人民币84781.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马少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马少校负担113元,被告安徽靓娇尚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