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韩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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