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禾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西沙城乡范庆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芳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兵与被告怀安县禾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海兵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海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4.5元,减半收取计2917.2元,由原告杨海兵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党 建
人民陪审员 胡 茂
人民陪审员 董秀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