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贺天喜。 被申请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阳县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陷俊明,理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晋1129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作出的(2018)晋1129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登记贺天喜提交的再审申请,其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贺天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晋平 审判员 任仲平 审判员 付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