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龙腾路用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大朱庄村西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郭之宁。 被执行人:云南朝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岚春苑3栋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龙腾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朝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500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6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