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孝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信阳市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剑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剑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