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

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

被告:程祥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祥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先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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