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金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闵巍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金秋与闵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闵巍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闵巍巍履行(2020)苏1084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闵巍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闵巍巍银行存款384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顺加);如其银行存款不足或无款,则依法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闵巍巍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