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底苗苗,女,1988年10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彭家庄村。
被执行人:张峰,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彭家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底苗苗与张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底苗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底苗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底苗苗有要求被执行人张峰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8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