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士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R3PF8L。 负责人:黄少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峰,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谢士怀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潘集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士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志,被告潘集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士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饰及物品损失合计57309.2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祁集镇豆制品加工部拆迁安置户,于2013年10月在祁集镇陈郢村村部后方分得拆迁安置房126.14平方米,并在此居住与经营,在2021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原告房屋突然起火,导致分配的拆迁房屋及物品被烧毁,经淮南市潘集区消防大队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起火部分为两侧房屋中间夹道,起火点为夹道中部室外电表箱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而该电表箱的管理者为被告,结合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原告受损房屋价值34359.1元,房屋装饰损失2775.08元,物品损失20175.04元,总合计损失57309.22元。现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原告不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潘集供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火灾事故起因不明,被告在事故现场的资产是电表箱和上端进电线,下端出电线是各用户自行安装所有。消防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电气引起火灾,但是并没有指出是上端,还是下端电线引起;拆迁安置房屋是否经过消防单位的审核和验收原告也没有提出证据。如果安置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则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质证

原告谢士怀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2、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火点是电表箱的电器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结果,电表箱为被告所有。被告质证,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起火原因,不能证明起火点是在电表箱的上端,还是下端。3、评估报告,证明原告因为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物品全损,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明确,能够证明受损方的身份,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质证,无异议,但是评估报告中有几户的损失数额都是一样的,这与事实和常理不符。 被告潘集供电公司就其抗辩提交如下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质证,无异议。

原告举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煤化工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原告谢士怀被祁集镇人民政府安置在祁集镇陈郢村村部后方建设的板房内居住。2021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原告谢士怀居住的地方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原告谢士怀等九人的房屋、房屋装饰以及室内物品。2021年3月3日淮南市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作出淮潘消火认字(2021)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两侧房屋中间夹道,起火点为夹道中部室外电表箱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2021年2月4日淮南市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房屋以及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21年3月2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房屋以及装修的总损失为303955.91元,其中谢士怀的房屋损失为34359.1元、装修损失为2775.08元。同日,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和淮南市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委托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21年3月2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室内物品总损失为:188575.34元,其中原告谢士怀的物品损失为20175.04元。 另查明,火灾发生的起火点室外电表箱,系被告潘集供电公司安装并负责维护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以及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夹道中部室外电表箱处。被告潘集供电公司是该电表箱的所有者以及维护和管理者,因其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在电表箱内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发现检修,从而引发火灾,被告潘集供电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谢士怀作为受灾房屋的所有权人,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物品的损毁,原告谢士怀有权要求被告潘集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士怀的损失为:房屋损失34359.1元、装修损失2775.08元、物品损失20175.04元,合计57309.22元。因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起火的原因,对被告潘集供电公司认为火灾事故起因不明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潘集供电公司关于原告谢士怀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的抗辩,因其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谢士怀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士怀房屋损失、装修损失以及物品损失合计5730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成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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